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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3年1月3日修正原住民身分法

日期:113-05-08    資料來源:頭城鎮戶政事務所

本次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也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以及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

詳細請參考法規 原住民族身分法

 

上版日期:113-05-08
下版日期: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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