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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核發門牌證明書及門牌編釘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宜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門牌證明書及編釘門牌工本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門牌工本費:每面收費新臺幣六十五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整編,申請門牌及門牌證明書,免予收費。
第三條 前條規費委由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徵收後繳庫。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