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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民眾依居住事實申請遷徙,切勿虛報遷徙,以免觸法遭罰! 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17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登記之。